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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加大打假力度 惩治违法分子

2014年08月2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南安商报》报道 作者:王君、万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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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南安商报》报道  近年来,福建南安不断加大销售假烟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市场售假信息入手,深挖上下线,打掉了一批售假团伙及个人,惩治了一批生产销售假烟违法分子,有效净化辖区卷烟市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1:两男子卖假烟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2012年2月,在一次市场检查中,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发现,水头福厦路车站旁两家卷烟零售店内销售多个品牌假烟,经监控发现,一名可疑人员经常乘坐摩托车在夜间往这两家店送货,货物用塑料袋或箱子伪装。

  稽查人员悄悄跟踪发现,送货人为附近一家美甲美容店老板陈某门。在逐步摸清了人员、车辆动向及假烟仓储位置、进出货规律等情况后,2012年3月12日,市烟草专卖局联合警方开展收网行动,对美甲店及嫌疑人租住的房屋进行突击查处,查获假烟1096条,案值6.3万元,现场抓获嫌疑人陈某嵘、陈某门(两人系兄弟)并缴获销售凭证账单。

  经公安机关查明,自2010年起,陈某嵘向漳州云霄县一名叫“老吴”的男子购买假烟,再销售给水头镇开设便利店的钟某、江某等7人,被抓时已销售卷烟700条,价值6.72万元,在推销假烟时使用化名“陈某峰”,并印制了名片用于伪造身份,其间,陈某门帮忙送货及收账。

  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嵘、陈某门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涉案价值13.0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6万元;判处陈某门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

  案例2:男子售价值2.555万假烟获刑9个月被罚3万

  2013年3月,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美林李西村杨某文在销售假烟。经过调查,市烟草专卖局逐步查清杨某文身份、运输车辆、居住场所、活动规律及销售假烟的上下线等情况。2013年4月2日,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市打假办,在美林庄顶村红绿灯路口截获杨某文及其驾驶的面包车,在车内查获假烟113条及销售清单,卷烟价值6870元。同时,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安的杨某文家进行突击检查,查获269条假烟及销售清单,卷烟价值2.3311万元。

  经公安机关立案查明,杨某文自2012年3月起,先后多次向溪美崎峰村郑某福、郑某伟购买价值6.5万元的品牌假烟,后将所购买的部分假烟以2.5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泉州、晋江地区的12家食杂店、超市。

  经法院审理认定,杨某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及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3万元。

  释法: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草三种情形下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均属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涉烟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有下列三种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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