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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违禁者最高罚款1万元

2019年08月02日 来源:人民网 作者:胡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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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未来,武汉市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如有经营管理者未禁烟的,最高处罚款1万元。

  条例规定,武汉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部分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包括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教学、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室外区域。

  如有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相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指定控制吸烟监督员,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在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清晰的禁止吸烟标识;对在场所内吸烟的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拒绝离开的,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营者、管理者可以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控。

  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鼓励吸烟者自律。个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避让不吸烟者,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流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鼓励烟草制品经营者当天停止销售烟草制品,鼓励吸烟者当天停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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