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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控烟执法如何有效开展

2017年03月01日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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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解放日报》报道  一组控烟漫画在静安区东方海外大厦展出。这些漫画一部分来自楼宇白领的创作,他们用漫画形式告诉身边人吸烟的危害。

  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均禁止吸烟,控烟范围进一步扩大。按照新规,如果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3万元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200元罚款。

  室内外控烟范围扩大

  与原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其中,还特别对旅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室内工作场所、交通枢纽等几类场所做了扩大:一是旅馆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二是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不能划定吸烟区域;三是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四是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等取消吸烟室。

  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范围:增加了包括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等。

  鉴于室内要求全面控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规范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游烟”的情况。《条例》增加一条室外非禁烟区域,有条件的可设立吸烟点的规定。

  确保公众不吸二手烟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同时,此次修订参阅国内外有关控烟立法,从行政管理的实际出发,单列一条作为特别规定:“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这在立法过程中一度有争议。有人认为,这是考虑吸烟者的权利。“控烟不等于禁烟。”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解释,在控烟条例修订中,“不伤害他人原则”是立法基础,立法的价值导向就是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也就是说,当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就应当禁止;而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吸烟者的权利是自由的。

  通过调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因生产性质或特殊工种需要设置室内或封闭式吸烟室。比如,有的企业,按照室外厂区禁烟禁火的要求,必须在远离生产区域的室内或封闭环境中设置符合消防标准的、相对独立的吸烟室;有的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进出工作场所需要更换服装,这也对室内禁烟带来实际困难;有的监管场所,出于勤务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等,有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室内吸烟室的需要等。

  “在有些特殊场合有条件设吸烟点,不仅符合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诉求。”眼下,当务之急是需要有关部门配套一个足够具体的实施细则。比如哪些是特定区域?标准依据是什么?谁来检测?如何问责?否则,这个“特殊场合的吸烟点”就无从把握。

  执法力量能否跟得上

  在控烟条例修订中,委员们很在意度的把握——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性,又要兼顾有关管控措施的可操作性,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委员最忧虑的是控烟执法。在立法者看来,控烟范围扩大出发点是好的,但执法力量如果跟不上就会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

  有人质疑,要靠一部法律完全改变吸烟者的习惯,并不现实。“对执法的担忧非常正常。”丁伟说,此前的烟花爆竹立法,也有不少人担忧能否做到,当时公安机关拿出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执法力量增加和执法体制调整。事实证明这部法规的执行效果非常好。

  “当然,控烟不同于烟花爆竹。其常态性的执法更考验执法者。”在立法者看来,控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上海控烟不是从零开始,原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也取得较显著成效。

  “吸烟不仅是个人行为,它还是一种社会行为。”此次新修的条例提出,全社会都应当参与控烟工作。条例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监督,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对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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