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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违法行为的地域管辖

2012年10月22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王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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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东方烟草报》报道

案例

  宋某是山东潍坊人,上网地址在广州,在淘宝网开了一家名叫“茶叶吧”的网店,名义上是出售茶叶,实际上是以此为幌子销售假烟。宋某通过网络论坛、QQ群等大肆宣传,谈好价格后通过支付宝交易,然后将假烟伪装成礼品通过快递发货。浙江嘉兴的姚某在接货时,被当地烟草机关和警方抓获,现场查获假冒“中华”卷烟20条。经调查,宋某另外在网上成交假冒卷烟3笔,涉及山东、浙江、河南三个省。对宋某的违法行为该如何确定管辖权?

解析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这在古代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但是在今天,通过网络真的实现了。网络消除了边界线,也给网上违法行为的管辖带来了新的问题。刑法界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视为犯罪地,这对打击互联网犯罪非常有利。但在实践中,很多互联网售烟行为并未构成犯罪,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的触角不可能像公安机关那样长,如何确定管辖权成为一个难题。

  对于一般性违法行为,传统理论认为,确定管辖的原则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在网络违法中,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实施,怎么确定哪些地点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呢?对于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行为的地点。对于网络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中途经过的路由器和目标计算机),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可否认为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否只要通过互联网看到违法信息的专卖机关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呢?答案是否定的,看到并不一定等于违法行为已经在当地实施或发生了危害结果,并不意味着就具有当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行使需要该地点与违法行为之间有“连接点”,对于看到违法信息但又不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通报情况,协助开展查处工作。

  根据《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对互联网售烟行为有管辖权的专卖机关有三个:

  一是网站备案、接入地点所在地的专卖机关。对有备案号或许可号的自建售烟网站,应登陆工信部网站核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地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管辖。网上售烟店铺和网站上发布的经营信息,应由网站备案地的专卖管理机关管辖。没有备案的非法涉烟网站,在国内接入的,应由接入地管辖。

  二是违法人员经常活动地点的专卖机关。判断违法人员的活动地址,主要根据是违法人员的发货地点、收货地点、电话号码、客服人员QQ号登陆IP地址、银行卡开户地点、提取现金地点、支付宝账户关联银行卡的取现地点等信息。违法人员经常活动地的专卖管理机关应对其违法行为做深入调查。

  三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主要指消费者网上购买卷烟地点或卷烟实际到货地点。

  就本案而言,宋某上网地广州和接货点嘉兴都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发生地,都有管辖权,但其他地方是否有管辖权就有待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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