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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云平台的建立

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
2017年05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仲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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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云计算是通过网络按需提供可动态伸缩的计算服务,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中的资源是可以无限扩展的,并且可以随时获取,随时扩展。这种特性的IT基础设施,就好比是从古老的单台发电机模式转向了电厂集中供电的模式,意味着计算能力也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流通,就像煤气、水电一样,取用方便。云平台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使用的。目前云计算是计算机科学概念的商业实现,可以算作是网格计算的一个商业演化版。

  云计算的基本原理是,通过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或远程服务器中,数据中心的运行将更与互联网相似。这能够将资源切换到需要的应用上,根据需求访问计算机和存储系统。云计算的应用包含这样的一种思想,把力量联合起来,集体组织中每一个成员都可以使用。现阶段涉烟犯罪违法行为已经步入“互联网+”,因此面对烟草市场监管的新常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云平台,为查处涉烟违法违规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涉烟违法案件发展的现状

  “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能够对有效的打击涉烟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事物不断向前发展,现阶段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并高速发展,涉烟违法行为与“互联网+”产生了一些联系,涌现出涉烟违法行为的新常态。

  (一)互联网改变涉烟违法行为

  互联网是网络协定串连的庞大网络。计算机将网络互相联接在一起称“网络互联”,全球性的“网络互联”称“互联网”。互联网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很广泛,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互联网拓宽了人们的认知程度,人们可以与千里之外的朋友相互发送邮件、共同完成一项工作等。

  通过互联网可以通讯聊天、社交游戏、查阅东西等,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上可以进行贸易。因此买卖行为在现阶段不再是单纯的物物交换和钱物交换的原始交换过程,而是产生了一种新的商品交换方式,类似于无现金的电子数据信用支付交易。这种新类型的交易方式是人们生活方式中出现的新常态,同时也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开展所面临的新常态。

  在网络营销行为在华夏大地日渐崛起的时候,卷烟销售行为进入电子商务行列。正面的是:目前卷烟零售户购买卷烟都要通过网站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反面的是: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确有零售卷烟的行为,卷烟零售户或无证经营者通过“异物销售”的方式来实现互联网卷烟非法销售。目前虽然在电子商务网站上搜素不到卷烟,但是涉烟违法行为通过“互联网+”涌现出新的方式方法,甚至超越传统的烟草稽查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二)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如何定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万事万物奔涌向前,涉烟违法问题定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新常态,有的时候涉烟违法行为可能会出现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难以企及、控制约束的情况。目前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跃然纸上,对于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如何定性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重视的问题。

  通过互联网产生的交易行为大致如下:卖方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出售某物,当被买方选中,则发生交易。这种交易行为和普通的交易行为存在差异,这种双方交易存在支付平台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即资金支付被第三方管控。当买方收到货物之后可以让第三方支付资金,如果买方无授意,在约定时间内第三方主动支付资金,交易行为结束。互联网贸易行为就是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第三方公正记录资金支付。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后续处理处罚,都应当思考并研究。

  1.卷烟销售者罪在何处

  卷烟零售户拥有销售卷烟的权利,按当下法律推定,卷烟持证零售户每次可以邮寄并出售小于两条(包括两条)的卷烟;如果邮寄出售大于两条的卷烟,是被法律禁止的,该行为触犯了无证运输卷烟(邮寄超限量)的罪责;邮寄出售大于50条卷烟则触犯无证运输卷烟和无证批发卷烟的罪责。上述的卷烟都是卷烟零售户购进的正品卷烟。如果不是自己购进的正品卷烟,则触犯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制造的卷烟的责任。卷烟无证经营户如有上述一种行为且销售卷烟的行为,则触犯非法经营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等罪责。

  2.卷烟购买者罪在何处

  卷烟购买者在卷烟交易中应当无罪。但是如果找不到卖方,购买并占有该批卷烟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无证运输”等一切责任,如果是卖方发货承担运费,买方是不是就无罪了呢?如果买方是当地卷烟零售户,应当承担未在当地卷烟批发企业进货的罪责。如果买方买到的假烟是卷烟,也相应承担销售假冒烟草制品罪。对于卷烟购买者从互联网上购买卷烟的行为,是目前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引发的新常态,这种购买卷烟行为是否合法值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者的深思。 

  3.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互联网卷烟销售行为,是当前交易的新常态,“三方交易”行为怎么定位,应当从法理学角度深思。其中当事人触犯的罪名是无证运输还是非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加满烟草制品罪。卖方说出售的卷烟是正品,买方收到的卷烟却是假货,支付行为已经完成,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依然是个难题。处理案件时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这些都需要各项法律条文解释的科学支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云平台的建立可以让行政执法人员在知识库里寻找工作中的所需,从而帮助执法工作的推进开展。

  二、烟草行业提出“互联网+”

  顺应时代发展,响应行业需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草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划,明确了行业“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烟草行业要主动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有序推进烟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进一步激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创新活力。“互联网+”行动计划强调,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创新驱动作用,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开放式创新,着力增强创新能力。行业“互联网+”发展新基础得到夯实、应用新成效得到释放、发展新环境得到优化,“互联网+”发展实力初步形成。

  烟草行业正在建设“互联网+”商务服务平台、智能物流平台、产业金融平台等三大应用平台,构建行业云平台、行业大数据平台,着力强化两个技术平台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全面感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还是没有在“互联网+”的时代构建互联网+行政执法平台,对于新时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仍然是块短板。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研究,积极营造创新环境并推进实施,切实为“互联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支撑。烟草专卖“打假破网”方面应当不断创新、向前发展、符合时宜,向“互联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新生态迈进。

  三、如何建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云平台

  传统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可能会达不到预期的行政执法效果,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者肆意潜逃,得不到应有法律打击。当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云平台开展,执法过程中新的执法方式方法会不断出现,有效遏制涉烟违法行为。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中建立行政执法云平台,根据云平台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清晰贯彻法律要求,实现法律要求的行政执法效果。目前,笔者根据总结提炼建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云平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云平台数据中心

  加强人才建设,完善运作机制,完成信息数据中心的建立。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学习能力、办案能力和协作能力。建立案件查处云平台数据中心,提升执法队伍的案件处理能力。搭建专家指挥平台,强化信息沟通,整体配合,提升行烟草专卖政执法队伍的协作能力。

  首先建立信息存储系统,自动化编译引擎生成个性化的app、手机网站、微信网站。通过微博、微信、app统一的接口规范,进行信息同步发布,同步处理。同时提供自动化的维护工具,便于进行内容维护。通过可视化系统,准确把握执法环节需求。服务器动态分配系统通过服务器动态分配,确保执法者使用速度。数据分析系统提供用户行为统计分析工具,便于及时调整执法应对策略。

  (二)齐心合力并独善其身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向前推进发展,不断拓宽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从社会监督、行业自律、部门监管角度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重点大户”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强化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集中力量办大案。打破工作常规,采取错时检查、弹性检查等方式不定时进行市场检查。

  建立打假破网任务目标责任制,制定任务指标分解至每个稽查队员身上。把案件查处任务工作列入重要考核指标,实时兑现奖惩。健全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稽查中队的统一、协调、指挥功能,将案源线索、办案骨干等资源进行高效利用。建立完善涉烟案件云平台数据中心,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识别、保密、利用,促进案件侦破查处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三)烟草专卖互联网+执法工具的部署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云平台的建立需要配备很多的行政执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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