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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烟草公司合作打击走私被指违反国际承诺

2015年12月18日 来源:《政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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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政治报》报道编译  世界卫生组织警告欧盟决策者,要求他们在制定打击卷烟走私政策的过程中,不要过度干涉烟草行业。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秘书长Vera Da Costa e Silva 12月初给欧洲委员会官员写信,指出欧盟与烟草公司在打击卷烟走私方面的密切合作关系可能违反欧洲的国际承诺。

  Costa e Silva援引《政治报》最近的报道称,欧洲委员会与烟草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认为打击卷烟走私并非烟草行业的责任,这或违反其国际承诺。

  Costa e Silva在给委员会副主席克里斯塔莉娜·乔治艾娃和卫生与食品安全专员Vytenis Andriukaitis的信中,对于委员会在两个关键领域改革的立场给予了持续关注。委员会计划在改革过程中与世界四大烟草巨头开展密切合作。

  第一个关注的领域是打击卷烟走私协议。2004至2010年,委员会和欧盟国家政府与烟草生产商菲莫国际、日烟国际、英美烟草以及帝国烟草签署了合作协议。

  该协议对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假冒调查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可敦促烟草公司承担起生产真正烟草产品的责任,避免产品逃税并流向欧盟的黑市。与菲莫国际的合作协议将于2016年到期,乔治艾娃正在考虑是否重新签订协议。

  在另一封信件中,Costa e Silva对于《政治报》披露的信息表示关注。欧洲反欺诈办公室缉私官员奥拉夫倾向于与菲莫国际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并对烟草公司财团推广的、具有争议的包装跟踪技术感兴趣。

  在谈到Costa e Silva所写的信件时,委员会一位官员说:“我们在很多场合多次说过,目前没有与菲莫国际或其他任何烟草公司针对‘跟踪与追踪技术’进行谈判。”

  欧盟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之一,《公约》于2005年签署生效。

  为了进一步打击全球的卷烟非法贸易,世界各国政府在《公约》的框架下,于2012年签署了一项附加协议书。协议书需要得到53个国家的批准和接受,并同时获得欧盟的签署同意。

  协议书禁止签署方要求烟草行业规定烟草制品的外包装,并承诺主管部门为了实现跟踪与追踪的需要,“与烟草行业及其利益代表者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合作是必要的”。

  针对该协议书的要求,委员会目前正在考虑如何在其与欧盟《烟草产品指令》(2012年修订)“跟踪与追踪”的规定之间获取最好的平衡。

  《烟草产品指令》要求欧盟在2019年“确保所有烟草制品的外包装上都标有唯一的识别符”,识别符可以“印刷或粘贴”在外包装上。委员会正在进行第二项可行性研究,确定何种类型的技术可供欧盟成员国使用。

  烟草公司正极力游说欧盟成员国使用其被称为“Codentify”的内部技术。不过,其它包括瑞士锡克拜公司在内的包装和印刷公司也在积极采取行动。锡克拜是一家提供包装跟踪技术的高科技公司,在世界多个国家都有分公司。

  欧洲纸箱制造商协会也在密切关注该事件的发展,如果届时进行公开招标的话,其多个成员组织已经准备将和锡克拜公司以及Codentify进行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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