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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对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2014年07月02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程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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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即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作为烟草行政管理者,我们既要认清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应理性、冷静思考可能产生的问题,以更好地应对问题的发生。

  一、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特点。

  1.市场准入。就商事主体而言,市场准入包括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被赋权的市场准入的经营资格、市场准入的经营范围以及符合要求的特定的经营场所等。从试点城市具体做法来看,商事制度改革后的经营范围已然成为备案事项,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允许从事许可行业的经营者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取得行政审批后方可进行经营,这种“先照后证”模式可以让更多的企业或者自然人进入经营、创业的门槛。

  2.双重赋权。商事登记最终目的是取得核发的营业执照,势必产生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效果,即商事主体的法律人格和经营资格,换句话说,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既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的身份资格证明,也可以作为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营业许可证明。

  3.范围监管。所谓范围是商事主体预先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批准的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那么范围监管则是对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及载明登记事项的营业准入的监管,也就是说对商事主体监管就是围绕其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而开展的。

  二、商事制度改革对许可证管理的影响。

  1.“先照后证”的影响:此前自然人或者法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就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根据烟草部门核准条件为经营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商事制度改革后,按照“先照后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市场经营者市场主体地位,让更多经营者或创业者更快速更便捷的拿到营业执照,但是原来的烟草行政审批事项仍然纯存在,涉及到行政审批的,经营者仍然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这样势必会导致经营者在成功办照后,因无法取得许可审批而出现“有照无证”的现象,不仅影响烟草行业社会形象,也使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现象与日激增,给卷烟市场监管、无证户管理造成较大压力。

  2.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的影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与住所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商事制度改革后,取消了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即当事人自行申报场地信息,无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只需明确该场地的功能为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与烟草行政许可审批中“与住所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相冲突。申请人只需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势必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对经营场所界定产生较大困难;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由原来申领营业执照的“实缴制”改革为“认缴制”,起初认缴资金可以为零,势必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审批中对确定申请人经营资金问题带来影响。

  3.对网络交易烟草专卖品的影响:商事制度改革前,由于经营范围、经营场所限制,不少网络经营主体无法取得合法身份。改革后,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获取合法身份更为便捷,卷烟销售本身利润十分可观,即便是利用网络销售真烟,会使越来越多的商户看重并利用网络销售,势必会造成利用网络交易烟草专卖品现象俱增,给专卖市场监管造成较大压力,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增添难度。

  三、商事制度改革对许可证管理的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后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明确地划分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使得审批机关监管职责更加明确清晰。

  1.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条件。

  一是应当进一步明确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认定方式和额度标准。商事制度改革后,“注册资金”认定方式可以银行存款证明加以确认;关于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额度确定,则可以当地年度平均销量、卷烟零售户数、卷烟销售额等数据为测算基础,设置相关权重,但是对城市和农村、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自然人和特殊群体等应该加以区分,确定相适应的资金额度。

  二是应当进一步明确“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申请人只需明确该场地的功能为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那么其提供经营场所就可能是住所或者“一半是店面一半是住所”的情况,如果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话,在实际操作中,将“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将会有许多申请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证。笔者认为,首先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是固定的。对于经营场所的固定性,可以通过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书面证明加以确认;其次关于经营场所的独立性,主要可以根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中标明的房屋用途,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加以判断。对于临近住所搭建出来的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果有单独的通道,不与住宅相通,可以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果申请人书面承诺住所作为货物存放场所的,也可以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合理布局”的具体标准。应当因地制宜,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弱势群体优化等因素,以控制市场、便于管理、兼顾利益、着眼发展的基本原则制定合理布局,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2.应当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一是建立和健全公示制度。应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公开、透明。

  二是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有效监督,努力形成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确保烟草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减少行政许可行为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更好的发挥烟草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监督检查中,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建立以许可证为基础的市场准入制度,将所辖区域内持证零售户的数量、结构、经济性质、地域分布、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持证零售户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对零售户实行动态监管。

  4.应当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一是加强对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监管力度。与工商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互通,加大对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开设店铺、利用分类信息网站发布广告信息、开设独立网站、利用博客、贴吧、个人空间等发布信息进行卷烟销售行为进行梳理和查证,对查证属实的线索及时进行取证,及时向工商、电信部门通报掌握的信息,便于其按照规定及时关闭违法网站,屏蔽、删除有关违法信息。

  二是加强市场无证户的管理及取缔工作。要与工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工商、烟草部门协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把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形成许可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及责任体系。

  5.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健全的商事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有利于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包括卷烟经营企业或个人等商事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所谓信用评级,是对在参与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各种主体,其履行与资本项目、合同等取得某种服务和交易的有关能力及其可信程度的综合评定,以确定其信用等级。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科学的卷烟零售户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为专卖管理、公众查询、零售户评级提供参考。同时,充分运用社会群体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官方微博、网络发言平台、论坛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和媒体参与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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