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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烟草专卖许可证“无价”也不得转让

2015年08月10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方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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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徐某开副食店已10年有余,近日因要去广州帮女儿带孩子,不得不将经营了10年之久的副食店转让给了表弟吕某,同时把烟草专卖许可证和未销售完的卷烟一并转让给了吕某。吕某承接下表哥的店后专心经营起来了,直到有一天大余县局联合工商执法人员以吕某无证经营卷烟被查处,他感到非常愕然,吕某不明白为何他明明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却说他是无证经营?而且他老表转让给他也没有收取转让费,不属于买卖证件。

  解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案中,吕某虽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是通过徐某转让过来的,经营主体发生了改变,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执法人员可以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卷烟零售户,烟草专卖许可证“无价”也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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