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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烟企捐赠”还应有“下文”          

2016年03月22日 来源:荆楚网 作者:费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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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荆楚网报道  2016年两会期间,《慈善法》草案进入审议环节。针对烟草企业是否应该从事捐赠、赞助慈善等活动,众说纷纭。有的代表、委员认为,烟草企业参与这类慈善活动,本身就是为宣传,应该从法律上予以禁止。(3月16日《民生周刊》)

  吸烟有害健康是人尽皆知的道理。烟草生产不仅会损害人体健康,更会污染生态环境,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卫生保健设施、向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吸烟;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我国正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笔者看来,将“禁止烟草企业捐赠”写入《慈善法》不仅是在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对公益慈善价值的捍卫和保护。

  近年来,面对烟草广告的全面禁止和“控烟令”的日趋严厉,烟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可谓是日渐艰难。如果以法律的形式默许烟草企业捐赠,实质上就是为烟草企业“露脸”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一些“别有用心”的烟企必然会披着“慈善”的外衣,行宣传之实。如此“伪慈善”不仅会玷污公益慈善的纯洁性和神圣性,危害我国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更会让烟草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起“热心公益”的正面形象,破坏基本的市场伦理。因此,笔者以为,将“禁止烟企捐赠”写入《慈善法》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

  然而,“禁止烟企捐赠”并不意味着让烟草利润与慈善“绝缘”,“禁止烟企捐赠”还应有“下文”。相关部门必须迅速建立对烟草企业利润的新型分配机制,可以通过征收烟草税和提高烟草税等方式,实现烟草企业利润的“转化”和“蜕变”,通过税收“用之于民”的原则,将烟草利润施惠于民,并应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让烟草利润能够良性地并长期注入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从而真正实现烟企与慈善“绝缘”的同时,实现烟草利润与慈善的“结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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