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在L市M县经营着一家超市,临近年底,希望促销一下商品,增加一定营业额,于是在超市门口推出了“欢乐套圈活动”,凡是购物达到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均可凭当日小票兑换一定数量的套圈,奖品包含一些日用品、零食和一些滞销的卷烟。
活动开展的比较顺利,但是有些法律意识比较强的消费者觉得卷烟作为套圈商品涉嫌违法,便拨打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M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进行检查,对李先生现场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李先生做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并将作为套圈奖品的卷烟进行立案查处。
【分析】
卷烟是否可以作为套圈活动的奖品?答案显然是不允许的。我国相关法律对卷烟的销售地点、销售方式均有严格的规定。
首先,将卷烟作为套圈奖品,涉嫌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李先生将卷烟设为套圈奖品,带有博彩性质,且面向不特定人群,此行为明显违反了关于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规定。
其次,套圈活动往往吸引大量未成年人参与。若将卷烟作为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相关商品的标注,并对难以判断年龄的消费者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最后,尽管李先生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但他只能在烟草专卖局核定的经营地址内销售卷烟。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若持证人在核定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则属于无证经营。
综上所述,将卷烟作为套圈奖品虽然看似能提升营业额,但实际上却潜藏着多项违法风险。烟草专卖品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零售户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切勿将卷烟作为奖品进行变相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