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常对零售户的储物间、仓储室等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此有执法检查权吗?今天让我们共同学习一起行政诉讼案例,分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储物间、仓储室等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的正当与否,并进一步拓展有关“搜查权”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案情简介:
A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刘某。2016年4月6日,刘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经营场所为B县C街道D路83号,供货单位为L县烟草公司。
4月14日,L县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发现,刘某涉嫌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对刘某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决定对刘某32种共计269条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4月18日,L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告知刘某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交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检测时间为30日。刘某在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捺印。
4月28日,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作出鉴别检验报告,鉴别检验结论为1条中华(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他32个品种268条为真品卷烟。同日,L县烟草专卖局将检测结果告知刘某,刘某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后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原告理由:
2016年4月14日,L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未出示搜查证,强制进入住宅进行检查,作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2016年4月5日,刘某签署的《卷烟经营场所勘查表》中的经营场所平面图明确显示,涉案卷烟存放地点系储物间以及明确记载刘某承诺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均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L县烟草专卖局对刘某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中,刘某亦确认涉案卷烟存放于经营场所及储物间;L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现场执法录像能够清晰反映,刘某在涉案执法检查中引导、配合被L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其储藏卷烟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最后,因刘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来源:(2016)浙08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书)
案件启示: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对零售户的储物间进行执法检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若当事人在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时,《卷烟经营场所勘查表》中的经营场所平面图明确显示卷烟存放地点包括储物间,以及明确记载了当事人承诺经营场所、仓储间等场所接受、配合监督检查时,那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对储物间等场所进行检查。否则,执法人员则无权对当事人的上述场所进行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的主体应当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且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