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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5万元,全国最重处罚!山东泰安查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2021年07月20日 来源:泰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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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其正在上初二的孩子购买电子烟,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泰山区万达某电子烟体验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电子烟体验店共分两次向三个未成年人销售了两支电子烟杆和一枚烟弹,销售时,未查证购买者的身份及年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首例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案件。

拓展阅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含电子烟)侵害的规定,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并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就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包括:明确规范校园周围距离标准及测量标准、清理校园周围存量售烟网点、.落实警示标志设置和身份证件核验规定、切实加强烟草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全面从严监管电子烟经营行为、持续加强互联网渠道管控、引导电子烟实体店合法规范经营。

涉及到电子烟相关的法律原文: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针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方吸烟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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