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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猝死引发的网店继承难题

2012年11月06日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阮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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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东方早报》报道  近日,一家主营女装的年营业额达几百万元的淘宝皇冠店,首页挂出了这样一条通知:“您好,由于店主过度疲劳,发生不幸,所以本店暂停一切销售,请亲谅解……”这是今年以来受到媒体关注的又一位逝世的年轻淘宝店主。与健康话题同样受到关注的,是身后的网络店铺继承问题。

  “网店最有价值的就是‘皇冠’,它代表了卖家的信用度,对淘宝卖家来说,信用度等于实体店的地段装修服务等。”以此为由,很多淘宝店主极力要求其网络店铺能被家人所继承。某些律师也极力主张“网络虚拟财产就是财产”。

  这样讨论时,答案是预设的:“淘宝店铺”=“虚拟财产”=“财产”=“能够继承”。这种思维模式或能推进革命性的立法,却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如年幼的子女如何继承?

  答案显然不这么简单。光“虚拟财产”一项,最简单的划分就有:QQ币、QQ秀、游戏装备等可以转化成金钱的物品;相册、微博、博客、视频、电子邮件、文艺作品等人格化的物品。按照继承法的立法思路来看,必须是要有财产性质的才能继承。

  淘宝店铺不仅有财产性质,还有一定的人身性。淘宝规则关于继承那条一直没变:“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继承……”但淘宝客服的解释与媒体报道对这条的理解角度不同,自然产生了关于“该不该”命题的不同答案。

  从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几乎没有对网络店铺进行定性的,甚至与之相关的虚拟遗产立法都绝少存在。迄今最著名的数字遗产案,是一名美军士兵的家人希望得到阵亡儿子的电子信箱密码,而雅虎公司以隐私权等为由一直拒不提供密码。法院最后判决家人胜诉。但考虑到邮箱的非财产性,法院并未直接告知密码,而只是变通地想了一个办法,让雅虎公司把该士兵的邮件拷贝在一张光碟上交给其家人。当然,电子邮箱与网络店铺又有区别。

  在国内,倒有几家法院对淘宝店铺进行了裁判:其中,一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营权”;另一家认为是“注册登录权”。我相信法官自己也感觉很难说这是一种什么权利,只能从《物权法》或者《合同法》中演绎一些“权利”出来以处理当事人的纠纷。

  其实,中小店主与淘宝方面存在的争议点就在于,信誉能否被继承。淘宝分为自然人用户与法人用户,自然人的用户相当于个体工商户,而法人用户则相当于正规的公司化企业。公司毫无疑问在淘宝继承上不会发生任何障碍。自然人用户就存在着信誉的问题,老子的信誉度一下子转给儿子,如果不告诉老百姓,一方面可能造成对消费者的欺瞒,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同行的不正当竞争。

  怎么办呢?或可在继承或交易得来的皇冠上,做些明显的记号以区别于现任店主的信誉。这样,既是对消费者的负责提醒,也是对中小店主先人的告慰,而且也不影响正当竞争。当然,这只是随想,相信人们将来会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淘宝的规则一直没变,淘宝等待着立法与司法的变化;立法与司法却也希望看看淘宝等电商的实践。面对网络店铺的继承难题,淘宝积极地与当地法院、公证处作了共同探索与研究。目前,淘宝和公证机构都表态愿意尝试协助店主进行继承。解决之道还在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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