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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是在强迫浪费

2013年02月17日 来源:《天水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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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天水晚报》报道  餐饮行业的最低消费早已有之,随着春节的到来,随着一些消费者预定的年夜饭因价格不菲的最低消费变成了“年夜烦”,最低消费的不合理一面愈加突兀地显现出来。

    对此,一些经营者振振有词,认为餐饮业是高度市场化的行业,而经营者享有包括定价权在内的广泛经营自主权,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合理合法的,消费者对最低消费有意见完全可以“用脚投票”。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是一种自私的诡辩。

    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确实是一种自主经营行为,但经营者行使这种权利要有两条底线,一是法律底线,二是消费者的权益底线。实际上,餐饮行业的最低消费很容易跌破这两条底线。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如果经营者没有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相关信息,是侵犯了消费者的上述权利。退一步讲,即便经营者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最低消费也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最低消费迫使消费者多点菜、点贵菜、多消费,不论消费者是自费还是公费,不论消费者是迫不得已还是为了面子,最低消费都在客观上造成了更大的浪费,这种现象只是满足了经营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但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与我们倡导的节俭生活方式格格不入,也与全国上上下下正在开展的“抵制舌尖上的浪费”行动很不合拍。如果消费者达到了最低消费后,经营者又把一些菜品“偷梁换柱”,把一些较贵的食材换成便宜的,那么,经营者还构成了欺诈行为。

    餐饮业的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而抵制这条霸王条款是监管部门、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的责任。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真实消费需求理智地向一些超过标准的最低消费说“不”,应该积极向工商、物价等监管部门或消协举报投诉因经营者的最低消费而引发的各种侵权行为;监管部门除对经营者的最低消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外,还要联合商务部门、旅游部门等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以制度手段对最低消费进行限制或禁止;餐饮经营者不应该做被动的接受者,也不应该做顽固自私的“对立面”,而是应该“从我做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取消最低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抵制舌尖上的浪费”,为培育适度消费、合理消费、节俭消费的社会风气尽到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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