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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禁烟力度超国标 处罚对象偏重场所管理者

2012年02月28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新华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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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新华网》报道  近日,天津健康促进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记者从会议现场了解到,《天津市公共场所禁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通过天津市人大二审,今年内有望实施。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无烟环境促进项目负责人江国虹在分析专家修订《条例》的方向时介绍,已经过60次修订的新版控烟条例草案,一改1996版中内容限定模糊、禁烟范围有限、执法主体不明、惩罚措施威慑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并在五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亮点一:禁止吸烟范围扩大 

  本次《条例》草案将原有的公共场所禁烟扩大为天津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考虑到天津控制吸烟的实际情况及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了餐饮场所、歌舞厅、宾馆以及旅馆,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客房。此外本次《条例》草案将学生、儿童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如托幼机构、学校等的室外区域也纳入禁止吸烟范围,比《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更加严格。 

  亮点二:明确了禁止吸烟单位的义务和权利 

  通过二审的《条例》草案对禁烟单位义务做出适度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与此同时,草案还赋予了禁烟单位相应权利,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亮点三:处罚对象偏重场所管理者  

  新《条例》草案对禁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吸烟的个人设定了5000元、500元、50元三个档次的定额罚款,即对违法单位罚款5000元,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违法吸烟的个人罚款50元。对违法吸烟的个人罚款50元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了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另一方面考虑了执法可操作性问题。 

  亮点四:执法主体由一变多 

  在执法上,草案规定执法主体将由天津市卫生局一家,变为多部门共同执法。据悉,天津1996年施行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为卫生部门,由于执法面广、执法力量不足等原因,监督执法效果差强人意。新《条例》草案本着卫生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不同行业,增加了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等多个执法部门。 

  亮点五:多部门合作 全社会参与  

  在督促监管上,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将设立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建立起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控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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