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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规范烟草零售者和吸烟者行为

2014年05月05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法制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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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法制网报道    按照北京市2014年的地方立法规划,《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于4月11日起至30日通过北京市法制办和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拟规定, 扩大禁止吸烟范围,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负责的控烟体系,突出健康教育与执法监督。对于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全面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草案扩大了禁烟范围,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相关区域包括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区域,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体育场、运动健身场所的训练及比赛区和座席区,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火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站台、等候区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室外划定吸烟区的,应当遵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配置烟灰缸(盒)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牌等规定。

  控烟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草案要求,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营造有利于控制吸烟工作的环境,切实落实控制吸烟目标,巩固和扩大控制吸烟效果;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及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统一有效与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加强控制吸烟执法监督能力建设;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表彰奖励在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定期公示吸烟违法行为查处

  草案明确,北京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规划、措施,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示吸烟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建立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培训和调研,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监测、评估,动员全社会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首都文明创建、宣教工作测评体系,组织公共文明引导员参与社会控烟工作管理。

  逐步减少烟草专卖销售网点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主管领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档案,结合行业特点,做好行业内各单位控烟措施的落实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吸烟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和宣传主管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和舆论监督,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严格审查制度,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北京市播出的电影、电视及其他节目中吸烟镜头,督促新闻媒体定期免费播出或者刊登控制吸烟公益广告。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范全市烟草销售管理,逐步减少烟草专卖销售网点。

  统一吸烟违法行为投诉电话

  草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吸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禁烟检查员,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建立相关档案;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新增烟草零售销售者违法责任

  草案明确,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在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的内部及出入口处周边100米内未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烟草制品、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活动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场所经营管理者控烟责任

  草案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创建有利于不吸烟和戒烟的环境和条件,有效保护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侵害,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控烟工作,开展经常性控烟检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设立禁烟检查员,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建立相关档案;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确保该场所或者区域没有烟蒂等明显吸烟痕迹;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逐步安装能够有效监控吸烟行为或者监测烟草烟雾的设备设施,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吸烟者违法行为治安管理

  草案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已划定的吸烟区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已划定的吸烟区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建立全社会共同负责控烟体系

  草案明确防止烟草烟雾侵扰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该场所经营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经营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管理者,并留存和提供有关证据。

  同时,调整完善北京市控制吸烟管理体制,采取多部门共同管理与单一部门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违法行为纳入卫生监督管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开展控制吸烟和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和监测评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以管辖区域或者行业为单位做好日常督导和检查等控制吸烟工作。

  倡导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鼓励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政府应当对其提供必要的鼓励与支持。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等方式。此外,强化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控烟责任。

  相关链接

  开展控制吸烟立法全国领先 93.8%被访市民支持控烟立法

  1995年,北京作为国内较早开展控制吸烟立法的城市,率先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2008年,借助举办"无烟奥运"的契机,颁布了《北京市禁止吸烟场所范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4号),进一步扩大了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范围。2011年,北京市政府在《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党政机关、教育和医疗卫生系统等率先实现室内无烟和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目标。

  2013年,北京市爱卫办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北京市居民对北京控烟立法的社会支持度和认知度。调查数据显示,此次立法工作群众基础强大。被访者中93.8%支持控烟立法,92.8%支持“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大部分被访者认为“控烟立法”(63.0%)和“加大对违规吸烟者的罚款额度”(50.4%)(处罚额度在50~500元之间)是保障北京市控烟效果的主要措施,65.9%认为北京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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