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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扑朔迷离的“售假”案例

2022年12月22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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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王在浙江省绍兴市城区经营着一家烟酒商店。2022年10月的一天,当地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小王的经营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卷烟柜台内陈列的A、B两个品规共计10条卷烟疑似假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过调查发现,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的8条A品规卷烟系小王从一个上门兜售卷烟的烟贩手中购得,小王凭经验认为是真烟,于是放在店里用于销售。但经鉴定,8条A品规卷烟以及2条B品规卷烟实际上均系假冒卷烟。小王通过非法渠道收购A品规假冒卷烟并用于销售的行为被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当地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

但是,小王无法接受B品规卷烟也系假烟这一事实。在他的印象里,B品规卷烟是上个月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合法卷烟,不可能是假烟。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小王店铺内的监控记录发现了端倪。原来,在例行检查的前一天,一名西装笔挺的中年男子上门买了2条B品规卷烟打算去送礼,没过多久,该男子又以送礼对象不在为由把卷烟退给了小王,“狸猫换太子”就发生在卷烟离柜的这段时间。后来,执法人员根据小王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小王在销售B品规假烟的行为上没有主观过错,对其销售B品规假烟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王把假烟当成真烟购进,用于日常销售,其从非法渠道进货的行为本身就已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如果购进的系真烟,小王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如果购进的系假烟,客观层面小王的行为完全符合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主观层面小王需要对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小王无法举证证明其购进假烟是没有主观过错的,则需要承担销售假烟的法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卷烟销售完成后,又以退货的名义把假烟退换给商家换取货款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零售户小王可将监控记录当作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实施调包行为的“顾客”将会按照其非法取得财物的价值被依法惩处。

零售户小王同样可以把监控记录作为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证据提供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他人诈骗行为导致客观层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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